郵商訂購計劃之規章
  1. 郵商訂購計劃的定義
    1. 郵商訂購計劃 — 訂購的每一項郵品種類的數量可以不同,適用於相關年度的所有發行。
  2. 郵商訂購計劃的分類
    1. 郵商訂購計劃分為郵商年度訂購計劃和郵商額外訂購計劃。
    2. 郵商年度訂購計劃指在有關年度的上一年,已獲郵電局集郵處核准供應和購買將於相關年度內發行的所有郵品的計劃。
    3. 郵商額外訂購計劃是指在相關年度內獲郵電局集郵處核准提供和購買自批准之日起直至相關年底發行的所有郵品的計劃。
  3. 郵商訂購計劃的申請方式
    1. 凡有意申請訂購或申請續訂的郵商可按以下方式辦理:
      1. 在郵電局指定櫃枱;
      2. 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於網上。
  4. 年度訂購計劃的訂購期限
    1. 應於有關年度的上一年第四季期間辦理年度訂購計劃。
    2. 倘若未於上款所定之期限內訂購郵品,而只在有關年度內申請時,如郵電局集郵處仍備有至計劃獲核准前所發行的郵品時,則可將申請轉為年度訂購計劃。
    3. 在核准方面,年度訂購計劃之續訂優先於新計劃。
  5. 額外訂購計劃的申請
    1. 可隨時申請額外訂購計劃。
    2. 倘存貨不足,郵電局集郵處可不核准額外訂購計劃。
  6. 額外訂購計劃轉年度訂購計劃
    1. 倘若有可動用的存貨及根據上述第4.2.項之規定,郵電局集郵處可將額外訂購計劃轉為年度訂購計劃。
    2. 倘若可能時,郵電局集郵處將致力把獲批核時已經發行的郵品以及訂購計劃內獲核准的首批郵品安排於指定的地點領取。
    3. 將額外訂購計劃轉年度訂購計劃時,郵電局集郵處將優先處理最先到達的申請。
  7. 保証金之目的
    1. 鑒於郵商的年度或額外訂購計劃一經批准,郵電局集郵處有責任供應計劃有效期內所發行和訂購的全部郵品,因此,訂戶亦需向郵電局集郵處承諾提取郵品及繳付款項。
    2. 作為該承諾的保障方式,申請人遞交申請表時,應向郵電局集郵處繳付約相當於郵商年度訂購計劃總金額百分之三十的保証金。如訂戶在有關年度訂購計劃的有效期終止後之六個月內不提取所訂購之郵品及不繳付該等郵品之款項時,將確定性地喪失該保証金,並歸郵電局集郵處所有。
  8. 郵商訂購計劃的受理
    1. 郵電局集郵處對於訂購郵品的數量少於每年確定的最低指定限量之郵票及小型張或未繳付有關保証金的訂購申請不予受理。
    2. 每一份申請表內,申請人只可以申請一項訂購計劃。如欲按照第10.1.之規定,申請多項訂購計劃時,應為每一項訂購計劃填寫一份申請表,並需連同有關的保証金遞交。
    3. 凡不獲受理之申請,將連同保証金退還申請人,倘適用時,將扣除郵電局集郵處在處理過程中需支付的任何費用。如退還程序中有所遺失,郵電局概不負責。
  9. 郵商訂購計劃的核准
    1. 即使郵電局集郵處接受填妥的申請表和有關的保証金,亦不保証核准申請及提供所需的郵品。
    2. 如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或開始領取訂購的郵品時,該訂購計劃才視為獲得郵電局集郵處核准。
    3. 倘若訂購計劃不獲核准,郵電局集郵處將於提出訂購申請年度之年底前通知訂購者,並退還已繳交的保証金。
    4. 倘若郵電局集郵處在超越第9.3.項所述之期限才退還保証金時,則將按照市場利率計算利息,而該利息是按照上述日期至退款日之相關時段計算。
  10. 多項訂購計劃
    1. 申請人可申請多於一項的郵商訂購計劃。
    2. 為此,申請人應為每一項計劃填寫一份獨立申請表,並繳付有關的保証金。
    3. 郵電局集郵處可對多項訂購計劃加以限制。
  11. 郵商訂購計劃的有效性
    1. 年度訂購計劃在有關年度內全年有效。
    2. 在偶然的情況下,郵電局會於有關年度內發行一些計劃外的郵品。因此,如訂戶欲獲得該等郵品,應按照郵電局集郵處的指示,繳付有關金額,以便收到訂購的全部郵品。
    3. 額外訂購計劃的有效期為該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至相關年底有效。
  12. 保証金的繳付方式
    1. 可按下列方式繳付年度訂購計劃或額外訂購計劃相關保証金:
      1. 現金;
      2. 銀行支票;
      3. 銀行轉帳;
      4. 信用咭;
      5. 網上支付;
      6. 政付通電子支付。
    2. 繳付有關保証金,可:
      1. 在郵電局指定之櫃枱以現金(只限澳門元)、支票、信用咭、或政付通電子支付辦理;
      2. 通過郵寄以『郵電局 - 集郵訂購』為抬頭的支票辦理;
      3. 通過銀行轉帳,存入郵電局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開立的戶口,戶口為:『郵電局 - 集郵訂購』,帳號:180101207809882或存入郵電局於澳門新馬路大西洋銀行開立之戶口,戶口為: 『郵電局 - 集郵訂購』,帳號:9000028586;
      4. 如經網上訂購,可使用VISA或萬事達信用咭、銀聯在線支付服務、中銀e網繳付、或工商銀行的e支付、微信支付和支付寶;
    3. 如以支票繳付時,郵電局只接受已確認的支票。
  13. 附加費用及豁免
    1. 以下程序需繳付附加費用:
      1. 郵寄訂購的郵品(存款—郵資);
      2. 支票或銀行轉帳的手續費。
    2. 然而,如每一項保証金的金額超過澳門元拾萬元,第13.1.1. 項所述的費用將由郵電局承擔。
  14. 年度訂購計劃的續期
    1. 如郵商欲於翌年繼續收取集郵品,則應填寫有關的續訂表格。
    2. 為此,只需指示原郵商戶口號碼及填寫相對往年而言所作出的各項修改。
    3. 在核准年度訂購計劃的續訂方面,郵電局集郵處將對開戶時間較長的訂戶給予優先。
    4. 經適當配合,本規章內對一般訂購之規定適用於續訂。
  15. 保証金的使用
    1. 在繳付及供應所訂購的所有郵品後,郵電局集郵處會將年度或額外訂購計劃的保証金退還給訂戶。
  16. 郵品付款
    1. 郵商訂購計劃的訂戶應在每次發行有關郵品之日或之前辦理付款手續。
    2. 為辦理前款所述的付款手續,訂戶應在郵政儲金局櫃枱領取付款憑單及繳付款項。
  17. 郵品領取
    1. 選擇在郵電局所指定的地點領取郵品的郵商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
    2. 未能親身領取郵品的郵商可指明除本人之外其他可領取郵品的人士。
      1. 郵商必須填寫有關表格,並遞交被准許以其名義領取郵品人士的彩色近照一張,上述表格可在各集郵訂購櫃枱索取。
      2. 被許可以郵商名義領取郵品的受託人在領取郵品時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18. 郵寄訂購計劃
    1. 對於有意申請郵商訂購計劃,但因非居於澳門而不能夠親自或通過許可的受託人在郵電局指定地點領取郵品的人士,可以郵寄方式申請訂購並要求以掛號方式郵寄所訂購之郵品。
    2. 按照上述第18.1.項的規定而提出之訂購申請需遵守本規章內之規定,並需繳付郵資費用。因此,有關訂戶應繳交一項郵資存款,其金額由郵電局集郵處根據訂購數量、郵寄方式及地點對不同情況進行計算。
  19. 郵品退換
    1. 訂戶在每次辦理年度訂購前請務必細閱郵電局的郵品退換條款,並知悉有關條款會不定期作出修訂;
    2. 退換申請僅適用於非經訂戶人為因素而損壞、有錯誤或有瑕疵的郵品,且退換郵品種類須與訂購計劃相符;
    3. 當訂戶收到所訂購的郵品時,應即時核對檢查郵品。倘訂戶收到損壞、有錯誤或有瑕疵的郵品,須於收件後十日內以書面或電郵向郵電局集郵處提出退換申請;
    4. 訂戶提出退換申請並不代表郵電局已同意退換郵品。郵電局會在收到有關之申請後進行審核並於審核後通知訂戶有關申請是否被接納;
    5. 退換郵品的退回費用及支出一概由訂戶自行承擔,在任何情況下,郵電局無需為此而向訂戶提供任何退回費用及支出的補償;
    6. 郵電局在有關更換郵品存量缺貨的情況下,有權拒絕退換申請。
  20. 放棄、部分中斷或修改
    1. 郵電局集郵處不接受放棄訂購或中斷供應部份屬某期發行郵品之要求。
    2. 如提出放棄或部分中斷繳付郵品款項的要求,戶主將喪失所存入保証金的全部金額,該項金額將歸集郵處所有。
    3. 在訂購計劃有效期內,不可改變郵商計劃,但可以隨時提出新的訂購計劃,而該新計劃將視作額外訂購計劃處理,並受有關條款規範。
  21. 帳單和發票
    1. 每處理一項郵商訂購計劃時,除供應所訂購的郵品外,郵電局還將提供有關的付款收據。
    2. 訂戶應核對有關發票及其他獲發給的文件,並應核實所收取的郵品。
  22. 年資獎勵
    1. 年度訂購計劃的訂戶於續訂年度訂購計劃時,可享受一項年資獎勵。
    2. 每次連續續訂一年,訂戶可享受百分之一的獎勵,最高可享受百分之五的年資獎勵。
    3. 上述獎勵於第一次續訂年度訂購計劃起給予;並按照該年訂購計劃的金額計算。
    4. 郵電局集郵處在計算獎勵後,將入帳於相關已續訂計劃內最後一次發行郵品的相關付款中。
    5. 如郵商提交多項計劃,則以每個訂購計劃各自的金額作為計算獎勵的基礎。
    6. 如中止訂購計劃,則積累的獎勵全部失效。
  23. 投訴的受理
    1. 郵電局集郵處只接受合理及具証明的投訴,且該等投訴必須於事發後十天內提出,並屬郵電局集郵處責任時才獲受理。
    2. 合理及具証明的投訴的處理費用由郵電局負責。
  24. 意外情況的發生和責任
    1. 郵電局集郵處對在下列情況內郵商訂購計劃訂戶遭受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1. 取消或延期發行郵品;
      2. 郵寄訂購郵品時引致的遺失,且其訂戶非居於澳門。
    2. 同時,郵電局集郵處對用作繳付保証金的現金或支票於郵寄途中之遺失不負任何責任。
    3. 郵電局集郵處奉勸訂戶切勿以非保價郵件郵寄現金支付保証金。
    4. 如發生上述第24.1.1.項中任何一種情況,郵電局集郵處將及時知會有關訂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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