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者订购计划之规章
  1. 集邮者订购计划的定义
    1. 集邮者订购计划 — 订购的每一项邮品种类的数量可以不同,但套票和小型张两项邮品必须同时订购相同数量。
  2. 集邮者订购计划的分类
    1. 集邮者订购计划分为集邮者年度订购计划和集邮者额外订购计划。
    2. 集邮者年度订购计划是指在有关年度的上一年,已获邮电局集邮处核准供应将于相关年度内发行的所有邮品的计划。
    3. 集邮者额外订购计划是指在申请当年, 获邮电局集邮处核准提供自批准之日起至有关的余额用尽之日期间发行所有邮品的计划。
  3. 集邮者订购计划的申请方式
    1. 凡有意申请订购或申请续订的人士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 在邮电局指定柜枱;
      2. 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于网上。
  4. 年度订购计划的订购期限
    1. 应于有关年度的上一年第四季期间办理年度订购计划。
    2. 倘若未于上款所定之期限内订购邮品,而只在有关年度内申请时。如邮电局集邮处仍备有至计划获核准前所发行的邮品时,则可将申请转为年度订购计划。
    3. 在核准方面,年度订购计划之续订优先于新订购计划。
  5. 额外订购计划的申请
    1. 可随时申请额外订购计划。
    2. 倘若存货不足,则邮电局集邮处可不核准额外订购计划。
  6. 额外订购计划转年度订购计划
    1. 倘有备用的邮品及根据之前第4.2. 项的规定,邮电局集邮处可将额外订购计划转为年度订购计划。
    2. 凡属这种情况,邮电局集邮处将订购计划核准时已经发行的邮品以及订购计划内获核准的首批邮品寄予订户或安排于集邮柜枱领取有关邮品。
    3. 将额外订购计划转年度订购计划时,邮电局集邮处将优先处理最先到达的申请。
  7. 集邮者订购计划的受理
    1. 邮电局集邮处对于订购邮品金额少于一套年度邮票及小型张的相关款项或规定金额的订购申请,或未缴付包括邮资及银行费用在内(如适用)的有关金额的订购申请不予受理。
    2. 每一份申请表内,申请人只可以申请一项计划。 如欲按照第9.1. 的规定申请多项订购计划,应为每一项计划填写一份申请表,并需连同有关的金额递交。
    3. 凡不获受理之申请,将连同所缴之款项退还申请人。倘适用时,将扣除邮电局集邮处在处理过程中需支付的任何费用。如退还程序中有所遗失,邮电局概不负责。
  8. 集邮者订购计划的核准
    1. 即使邮电局集邮处接受填妥的申请表和有关的款项,亦不保证核准申请及提供所需的邮品。
    2. 当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或开始收到邮寄或领取订购的邮品时,该订购计划才视为获得核准。
    3. 倘若订购计划不获核准,邮电局集邮处将于提出订购申请年度之年底前通知申请人,并退还已缴交的款项。
    4. 倘若邮电局集邮处在超越第8.3. 项所述之期限才退还款项时,则将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而该利息是按照上述日期至退款日之相关时段计算。
  9. 多项订购计划
    1. 申请人可申请多于一项的集邮订购计划。
    2. 为此,申请人应为每一项计划填写一份独立申请表,并缴付相关的款项。
    3. 邮电局集邮处可对多项订购计划加以限制。
  10. 集邮者订购计划的有效性
    1.  除非所缴付的款项不足以购买整年邮品,年度订购计划在有关年度全年有效。
    2.  如订户在有关年度订购计划的有效期终止后之六个月内仍不提取所订购的邮品,有关邮品将归邮电局集邮处所有。
    3. 在偶然的情况下,邮电局会推出一些计划以外的发行。因此,订户应按照邮电局集邮处的指示,增加存款,以便收到订购的全部邮品。
    4.  额外订购计划的有效期为该订购计划获核准至用尽有关余款为止。
  11. 付款方式
    1.  可按下列方式缴付年度订购计划或额外订购计划的款项﹕
      1.  现金
      2. 银行支票
      3. 银行转账
      4. 信用咭
      5. 网上支付
      6. 政付通电子支付
    2. 缴付有关款项,可﹕
      1. 在邮电局指定之柜枱以现金(只限澳门元)、支票、信用咭或政付通电子支付办理;
      2. 通过邮寄以 『邮电局 - 集邮订购』为抬头的支票办理;
      3. 通过银行转账,存入邮电局于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中国银行开立的户口,户口为:『邮电局 - 集邮订购』,账号:180101207809882或存入邮电局于澳门新马路大西洋银行开立之户口,户口为:『邮电局 - 集邮订购』,账号﹕9000028586;
      4. 如经网上订购,可使用VISA或万事达信用咭、银联在线支付服务、中银e网缴付、或工商银行的e支付、微信支付和支付宝;
    3.  如以支票缴付时,邮电局只接受已确认的支票。
  12. 附加费用及豁免
    1. 以下程序需缴付附加费用﹕
      1. 以挂号方式邮寄订购的邮品,会按照订购金额的指定百分比收取邮费。
      2. 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手续费。
    2. 然而,集邮者,在下列情况无需支付12.1.1. 所述的邮费﹕
      1. 单项订购计划金额达邮费豁免额;
      2. 同时递交的多项订购计划,总金额达邮费豁免额;
      3. 非同时递交的多项订购计划,由总金额累计达至邮费豁免额的订购计划开始;
      4. 订购邮品寄到本澳地址的订户。
    3. 邮电局集邮处寄出的邮品,如因客户不到取、拒收、拒支付关税或提供不正确/不完整的地址等原因而被退回,客户需支付再次邮寄的邮资费用。
  13. 年度订购计划的续期
    1. 如订户欲于翌年继续收取集邮品,则应填写有关的续订表格。
    2. 为此,只需指示原集邮户口号码及填写相对往年而言所作出修改的各项。
    3. 在核准年度订购计划的续订方面,邮电局集邮处将对开户时间较长的订户给予优先。
    4. 经适当配合,本规章内对一般订购之规定适用于续订。
  14. 余额的使用
    1. 订户缴付的款项只是邮电局所作的估值。每到年底,收取了所有邮品后,会得出一个顺差或逆差的余额。
    2. 余额为顺差时,邮电局可在已续订的情况下将其转入翌年的账户内;或根据之前所订的计划,提供翌年的邮品直至该余额用尽为止;或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予订户。
    3. 如预计有逆差时,按照邮电局的指示,订户应根据前面第11.2.项的规定,增加存款。
    4. 邮电局集邮处不接受基于全部或部分放弃订购而提出退还余款的要求。
  15. 集邮订户的认别咭
    1. 为签发集邮者认别咭,选择在邮电局集邮处柜枱领取邮品的订户应:
      1. 填写有关表格,如愿意,请指明除本人之外其他可领取邮品的人士;
      2. 递交本人及被准许以其名义领取邮品人士的彩色证件近照各壹张。
    2. 上述表格可在各集邮订购柜枱索取。
    3. 获批准选择以邮寄方式领取邮品之人士,如提出要求及于订购时递交/邮寄有关照片,亦可获发集邮者认别咭。
    4. 如遗失集邮者认别咭,需缴付澳门元伍拾元正作为补发费用。如不能出示该咭,可出示订户身份证明文件继续领取邮品。
  16. 邮品退换
    1. 订户在每次办理年度订购前请务必细阅邮电局的邮品退换条款,并知悉有关条款会不定期作出修订;
    2. 退换申请仅适用于非经订户人为因素而损坏、有错误或有瑕疵的邮品,且退换邮品种类须与订购计划相符;
    3. 当订户收到所订购的邮品时,应实时核对检查邮品。倘订户收到损坏、有错误或有瑕疵的邮品,须于收件后十日内以书面或电邮向邮电局集邮处提出退换申请;
    4. 订户提出退换申请并不代表邮电局已同意退换邮品。邮电局会在收到有关之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于审核后通知订户有关申请是否被接纳;
    5. 退换邮品的退回费用及支出一概由订户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邮电局无需为此而向订户提供任何退回费用及支出的补偿;
    6. 邮电局在有关更换邮品存量缺货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退换申请。
  17. 放弃、部分中断或修改
    1. 邮电局集邮处不接受放弃订购或中断供应部份属某期发行邮品之要求。
    2. 如提出放弃或部分中断的要求及因未履行第14.3.项所导致之存款不足,邮电局集邮处将根据订购计划继续供应有关邮品,直至其余款用尽为止。
    3. 在订购计划有效期内,不可改变集邮者订购计划,但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订购计划,而该新订购计划将视作额外订购计划处理,并受有关规定规范。
  18. 账单和发票
    1. 每处理一项订购计划时,邮电局将把订购的邮品连同有关的发票一起寄出。
    2. 订户应核对有关发票及所收的邮品。
  19. 年资奖励
    1. 年度订购计划的订户于续订年度订购计划时,可享受一项年资奖励。
    2. 每次连续续订一年,订户可享受百分之一的年资奖励,最高可享受百分之五的年资奖励。
    3. 上述奖励于第一次续订年度订购计划起给予;并按照该年订购计划的金额计算。
    4. 由邮电局集邮处计算奖励金额,如续订翌年计划,金额将转入翌年的账户内。
    5. 如为多项订购计划,会按每项订购计划的金额作为计算奖励的基础。
    6. 如中止订购计划,则积累的奖励全部失效。
  20. 投诉的受理
    1. 邮电局集邮处只接受合理及具证明的投诉,且该等投诉必须于事发后十天内提出,并属邮电局集邮处责任时才获受理。
    2. 合理及具证明的投诉的处理费用由邮电局负责。
  21. 意外情况的发生和责任
    1. 邮电局集邮处对在下列情况内集邮订户遭受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 取消或延期发行邮品;
      2. 邮寄订购邮品时引致的遗失,且其订户非居于澳门。
    2. 同时,邮电局集邮处对用作缴付订购金额的现金或支票于邮寄途中之遗失不负任何责任。
    3. 邮电局集邮处奉劝订户切勿以非保价邮件邮寄现金支付订购金额。
    4. 如发生上述第21.1.1.项中任何一种情况,邮电局集邮处将及时知会有关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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