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邮政柜台及提供加盖纪念邮戳服务』细则
  1. 申请需知
    1. 主办机构必须于网上完成此电子申请表及填妥所需资料,连同纪念封及纪念邮戳之设计式样,于活动日前最少30天予邮电局审批。
  2. 纪念邮戳
    1. 纪念邮戳之图案上必须印有 “澳门 MACAU” 和本局发出之批示编号,以及邮政柜台设立之日期等字样。
    2. 该邮戳归邮电局所有,仅用于该柜台设立之时间内向市民提供加盖纪念邮戳服务。
  3. 纪念封
    1. 纪念封将由主办单位制作,式样必须于印制前提交本局审核。
    2. 纪念封1)正面必须印有中葡文主题名称及发行日期,背面必须注有本局发出之批示编号。
    3. 纪念封尺寸为114 x 162mm (C6) 1) 样本 或110 x 220mm (DL) 1) 样本
    4. 该纪念封仅适用于该柜台设立之日期。
  4. 服务费用
    1. 除星期六、星期日和节日假期外,正常办公时间的服务费用为澳门元伍仟圆正。
    2. 邮政柜台于非正常办公时间提供服务,则需根据服务时间额外缴付超时工作费用。
    3. 此贴票连盖销服务费用以每枚纪念封澳门元壹圆正计算,另附加纪念封上邮票面值的总金额。
    4. 上述费用需在邮电局发出付款凭单后15天之内,前往邮政储金局缴付;如付款凭单发出日期与活动日期之距离不足15天,则须在纪念邮戳活动举行前清付。
  5. 设备及加工要求
    1. 主办单位应于以上地点提供最少两张有锁的长台、椅子两张、设有通风系统及公众能自由出入。
    2. 如主办单位要求于活动日前,为纪念封加盖纪念邮戳,则需提前五个工作天把纪念封送交邮电局处理,并于纪念活动当天到邮政总局领取制成品。
  6. 其他
    1. 如主办机构在本局批核申请后要求取消纪念邮戳活动,必须以书面向邮电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同意批核后方可取消。邮电局具有最终决定权。
    2. 即使本局同意取消该纪念邮戳活动,所涉及的活动服务费用(澳门元伍仟圆)及相关已产生的费用(如购买纪念封、邮票及盖销等费用),仍需由主办单位向邮电局支付。
    3. 如活动当天因台风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取消,已缴付的服务费用及相关已产生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4. 如活动取消,主办机构必须于五天内销毁全数纪念封,并向邮电局提交具签署权限并盖上机构印章之销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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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396 8502;
传真:8396 8603, 2833 6603
电子邮件: philately@ctt.gov.mo

邮电局具有行使更改上述项目之权利并不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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