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商订购计划之规章
  1. 邮商订购计划的定义
    1. 邮商订购计划 — 订购的每一项邮品种类的数量可以不同,适用于相关年度的所有发行。
  2. 邮商订购计划的分类
    1. 邮商订购计划分为邮商年度订购计划和邮商额外订购计划。
    2. 邮商年度订购计划指在有关年度的上一年,已获邮电局集邮处核准供应和购买将于相关年度内发行的所有邮品的计划。
    3. 邮商额外订购计划是指在相关年度内获邮电局集邮处核准提供和购买自批准之日起直至相关年底发行的所有邮品的计划。
  3. 邮商订购计划的申请方式
    1. 凡有意申请订购或申请续订的邮商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 在邮电局指定柜枱;
      2. 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于网上。
  4. 年度订购计划的订购期限
    1. 应于有关年度的上一年第四季期间办理年度订购计划。
    2. 倘若未于上款所定之期限内订购邮品,而只在有关年度内申请时,如邮电局集邮处仍备有至计划获核准前所发行的邮品时,则可将申请转为年度订购计划。
    3. 在核准方面,年度订购计划之续订优先于新计划。
  5. 额外订购计划的申请
    1. 可随时申请额外订购计划。
    2. 倘存货不足,邮电局集邮处可不核准额外订购计划。
  6. 额外订购计划转年度订购计划
    1. 倘若有可动用的存货及根据上述第4.2.项之规定,邮电局集邮处可将额外订购计划转为年度订购计划。
    2. 倘若可能时,邮电局集邮处将致力把获批核时已经发行的邮品以及订购计划内获核准的首批邮品安排于指定的地点领取。
    3. 将额外订购计划转年度订购计划时,邮电局集邮处将优先处理最先到达的申请。
  7. 保证金之目的
    1. 鉴于邮商的年度或额外订购计划一经批准,邮电局集邮处有责任供应计划有效期内所发行和订购的全部邮品,因此,订户亦需向邮电局集邮处承诺提取邮品及缴付款项。
    2. 作为该承诺的保障方式,申请人递交申请表时,应向邮电局集邮处缴付约相当于邮商年度订购计划总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保证金。如订户在有关年度订购计划的有效期终止后之六个月内不提取所订购之邮品及不缴付该等邮品之款项时,将确定性地丧失该保证金,并归邮电局集邮处所有。
  8. 邮商订购计划的受理
    1. 邮电局集邮处对于订购邮品的数量少于每年确定的最低指定限量之邮票及小型张或未缴付有关保证金的订购申请不予受理。
    2. 每一份申请表内,申请人只可以申请一项订购计划。如欲按照第10.1.之规定,申请多项订购计划时,应为每一项订购计划填写一份申请表,并需连同有关的保证金递交。
    3. 凡不获受理之申请,将连同保证金退还申请人,倘适用时,将扣除邮电局集邮处在处理过程中需支付的任何费用。如退还程序中有所遗失,邮电局概不负责。
  9. 邮商订购计划的核准
    1. 即使邮电局集邮处接受填妥的申请表和有关的保证金,亦不保证核准申请及提供所需的邮品。
    2. 如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或开始领取订购的邮品时,该订购计划才视为获得邮电局集邮处核准。
    3. 倘若订购计划不获核准,邮电局集邮处将于提出订购申请年度之年底前通知订购者,并退还已缴交的保证金。
    4. 倘若邮电局集邮处在超越第9.3.项所述之期限才退还保证金时,则将按照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而该利息是按照上述日期至退款日之相关时段计算。
  10. 多项订购计划
    1. 申请人可申请多于一项的邮商订购计划。
    2. 为此,申请人应为每一项计划填写一份独立申请表,并缴付有关的保证金。
    3. 邮电局集邮处可对多项订购计划加以限制。
  11. 邮商订购计划的有效性
    1. 年度订购计划在有关年度内全年有效。
    2. 在偶然的情况下,邮电局会于有关年度内发行一些计划外的邮品。因此,如订户欲获得该等邮品,应按照邮电局集邮处的指示,缴付有关金额,以便收到订购的全部邮品。
    3. 额外订购计划的有效期为该计划获核准之日起至相关年底有效。
  12. 保证金的缴付方式
    1. 可按下列方式缴付年度订购计划或额外订购计划相关保证金:
      1. 现金;
      2. 银行支票;
      3. 银行转账;
      4. 信用咭;
      5. 网上支付;
      6. 政付通电子支付。
    2. 缴付有关保证金,可:
      1. 在邮电局指定之柜枱以现金(只限澳门元)、支票、信用咭、或政付通电子支付办理;
      2. 通过邮寄以『邮电局 - 集邮订购』为抬头的支票办理;
      3. 通过银行转账,存入邮电局于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中国银行开立的户口,户口为:『邮电局 - 集邮订购』,账号:180101207809882或存入邮电局于澳门新马路大西洋银行开立之户口,户口为: 『邮电局 - 集邮订购』,账号:9000028586;
      4. 如经网上订购,可使用VISA或万事达信用咭、银联在线支付服务、中银e网缴付、或工商银行的e支付、微信支付和支付宝;
    3. 如以支票缴付时,邮电局只接受已确认的支票。
  13. 附加费用及豁免
    1. 以下程序需缴付附加费用:
      1. 邮寄订购的邮品(存款—邮资);
      2. 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手续费。
    2. 然而,如每一项保证金的金额超过澳门元拾万元,第13.1.1. 项所述的费用将由邮电局承担。
  14. 年度订购计划的续期
    1. 如邮商欲于翌年继续收取集邮品,则应填写有关的续订表格。
    2. 为此,只需指示原邮商户口号码及填写相对往年而言所作出的各项修改。
    3. 在核准年度订购计划的续订方面,邮电局集邮处将对开户时间较长的订户给予优先。
    4. 经适当配合,本规章内对一般订购之规定适用于续订。
  15. 保证金的使用
    1. 在缴付及供应所订购的所有邮品后,邮电局集邮处会将年度或额外订购计划的保证金退还给订户。
  16. 邮品付款
    1. 邮商订购计划的订户应在每次发行有关邮品之日或之前办理付款手续。
    2. 为办理前款所述的付款手续,订户应在邮政储金局柜枱领取付款凭单及缴付款项。
  17. 邮品领取
    1. 选择在邮电局所指定的地点领取邮品的邮商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 未能亲身领取邮品的邮商可指明除本人之外其他可领取邮品的人士。
      1. 邮商必须填写有关表格,并递交被准许以其名义领取邮品人士的彩色近照一张,上述表格可在各集邮订购柜枱索取。
      2. 被许可以邮商名义领取邮品的受托人在领取邮品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18. 邮寄订购计划
    1. 对于有意申请邮商订购计划,但因非居于澳门而不能够亲自或通过许可的受托人在邮电局指定地点领取邮品的人士,可以邮寄方式申请订购并要求以挂号方式邮寄所订购之邮品。
    2. 按照上述第18.1.项的规定而提出之订购申请需遵守本规章内之规定,并需缴付邮资费用。因此,有关订户应缴交一项邮资存款,其金额由邮电局集邮处根据订购数量、邮寄方式及地点对不同情况进行计算。
  19. 邮品退换
    1. 订户在每次办理年度订购前请务必细阅邮电局的邮品退换条款,并知悉有关条款会不定期作出修订;
    2. 退换申请仅适用于非经订户人为因素而损坏、有错误或有瑕疵的邮品,且退换邮品种类须与订购计划相符;
    3. 当订户收到所订购的邮品时,应实时核对检查邮品。倘订户收到损坏、有错误或有瑕疵的邮品,须于收件后十日内以书面或电邮向邮电局集邮处提出退换申请;
    4. 订户提出退换申请并不代表邮电局已同意退换邮品。邮电局会在收到有关之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于审核后通知订户有关申请是否被接纳;
    5. 退换邮品的退回费用及支出一概由订户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邮电局无需为此而向订户提供任何退回费用及支出的补偿;
    6. 邮电局在有关更换邮品存量缺货的情况下,有权拒绝退换申请。
  20. 放弃、部分中断或修改
    1. 邮电局集邮处不接受放弃订购或中断供应部份属某期发行邮品之要求。
    2. 如提出放弃或部分中断缴付邮品款项的要求,户主将丧失所存入保证金的全部金额,该项金额将归集邮处所有。
    3. 在订购计划有效期内,不可改变邮商计划,但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订购计划,而该新计划将视作额外订购计划处理,并受有关条款规范。
  21. 账单和发票
    1. 每处理一项邮商订购计划时,除供应所订购的邮品外,邮电局还将提供有关的付款收据。
    2. 订户应核对有关发票及其他获发给的文件,并应核实所收取的邮品。
  22. 年资奖励
    1. 年度订购计划的订户于续订年度订购计划时,可享受一项年资奖励。
    2. 每次连续续订一年,订户可享受百分之一的奖励,最高可享受百分之五的年资奖励。
    3. 上述奖励于第一次续订年度订购计划起给予;并按照该年订购计划的金额计算。
    4. 邮电局集邮处在计算奖励后,将入账于相关已续订计划内最后一次发行邮品的相关付款中。
    5. 如邮商提交多项计划,则以每个订购计划各自的金额作为计算奖励的基础。
    6. 如中止订购计划,则积累的奖励全部失效。
  23. 投诉的受理
    1. 邮电局集邮处只接受合理及具证明的投诉,且该等投诉必须于事发后十天内提出,并属邮电局集邮处责任时才获受理。
    2. 合理及具证明的投诉的处理费用由邮电局负责。
  24. 意外情况的发生和责任
    1. 邮电局集邮处对在下列情况内邮商订购计划订户遭受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 取消或延期发行邮品;
      2. 邮寄订购邮品时引致的遗失,且其订户非居于澳门。
    2. 同时,邮电局集邮处对用作缴付保证金的现金或支票于邮寄途中之遗失不负任何责任。
    3. 邮电局集邮处奉劝订户切勿以非保价邮件邮寄现金支付保证金。
    4. 如发生上述第24.1.1.项中任何一种情况,邮电局集邮处将及时知会有关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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